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六)设置油库;(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八)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