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采矿;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
(十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十三)其他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