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