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六)设置油库;
(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