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档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