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包括:(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无边沟的,为路缘石外缘起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四)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养护及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前款规定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有征地界限的,从其界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