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包括:

(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无边沟的,为路缘石外缘起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养护及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前款规定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有征地界限的,从其界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