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