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用于监督检查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