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用于监督检查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