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