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四章 品种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本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由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部门公告。主要农作物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依法获得品种权人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