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品种审定。

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本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公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