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四章 品种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