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

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