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开展种业科技文化交流活动,通过举办种业论坛、搭建种业科技成果交流平台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种子领军企业、种子特色企业在本市落户。支持种子企业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