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案;(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六)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