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案;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