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