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四)依法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