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依法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