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承担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倡导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弱、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保持电梯清洁;

(六)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用于公共服务的电梯长期开通运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