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承担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倡导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弱、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保持电梯清洁;
(六)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用于公共服务的电梯长期开通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