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六)被困电梯时,被困人员应当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救援电话呼叫救援,并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不得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八)不得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九)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十)不得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梯,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护;
(十二)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