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标明商品的净含量,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