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标明商品的净含量,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