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经营零售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零售商品计量规定的要求。经营者按照量值结算时,应当确保零售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不得将其他异物计入商品净含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