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林木种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种苗严重短缺,所用种苗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使用价值,且技术指标至少有一项达到质量分级标准;(二)优良种源区内优良林分或者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种苗;(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