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林木种苗市场供需情况,建立种子基地或者保障性苗圃,用于保障以下林木种苗的供给:(一)国家战略储备林建设所需种苗;(二)珍稀、珍贵树种培育所需种苗;(三)良种种苗;(四)其他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种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