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林木种苗市场供需情况,建立种子基地或者保障性苗圃,用于保障以下林木种苗的供给:

(一)国家战略储备林建设所需种苗;

(二)珍稀、珍贵树种培育所需种苗;

(三)良种种苗;

(四)其他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种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