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林木种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种苗严重短缺,所用种苗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使用价值,且技术指标至少有一项达到质量分级标准;

(二)优良种源区内优良林分或者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种苗;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