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