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