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八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苗;(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或者品种;(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或者品种。申请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参照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进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