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二)林木品种选育或者引种驯化报告;(三)林木品种特征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