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