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本省生产和销售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