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