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