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