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相应的产业园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