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湘江的水库、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河流生态用水流量,维护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已建成的水库、水电站不符合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闭并拆除。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