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健全湘江水土流失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湘江水源地、重要河湖功能区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