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立健全湘江水土流失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湘江水源地、重要河湖功能区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