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加强湘江渔业资源保护,修建人工巢、渔礁等设施保护鱼类自然繁殖和生长,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投放滤食性鱼类,净化天然水体,依法划定禁渔区,设立禁渔标志,实施禁渔期制度。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或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网具等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渔业活动。
禁止在湘江投放可育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