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常规水源利用激励机制,加强非常规水源工程建设,鼓励社会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绿化、环卫、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提高中水回用率,采取提水补水等方式实现湘江上游水量增加、河道自净能力增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