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加强节水监督,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调控机制。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