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加强节水监督,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调控机制。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