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自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保护标志的设置。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保护标志的样式,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