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文化资源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