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自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保护标志的设置。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保护标志的样式,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