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粮食安全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