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八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法规草案修改和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