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八十四条有效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可以根据具体立法事项,采取下列协同方式:(一)各方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协商一致,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时间分别审议通过,同一时间施行;(二)各方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的部分内容协商一致,在一定时间内分别审议通过和施行。各方还可以就区域协同立法项目以外的其他立法项目采取相互征求意见、共同研究论证等方式开展立法协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