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