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