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内容。

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