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内容。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