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研究解决涉及反家庭暴力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反家庭暴力工作:
(一)建立健全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二)加强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辅导、心理健康咨询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体系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