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内容。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