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和救助。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